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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考了>"<請高手幫忙笨蛋解決郵政法規問題無勝感激part3
請教諸君:依規定,下列何者郵局得先予補償?(A)國內平常函件(B)國內掛號函件(C)國際平常函件(D)國際掛號函件Ans:(D)何故呢?雖然我也答(D)=="是因為[則]63條的文字敘述嗎?可是這樣也祇逼得(C)(D)...[章]194.195條中的逕予招領是對專用信箱.袋,還是對收件人地址(194的前一句敘述是>書有收件人地址者(去該地址投招領單?))在作招領呢?[章]195末句的蓋用收件人印章>可以視為租用人蓋用收件人印章即可的收件意思嗎?下列哪一種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於給予補償金時,...顯示更多請教諸君:依規定,下列何者郵局得先予補償?(A)國內平常函件(B)國內掛號函件(C)國際平常函件(D)國際掛號函件Ans:(D)何故呢?雖然我也答(D)=="是因為[則]63條的文字敘述嗎?可是這樣也祇逼得(C)(D)...[章]194.195條中的逕予招領是對專用信箱.袋,還是對收件人地址(194的前一句敘述是>書有收件人地址者(去該地址投招領單?))在作招領呢?[章]195末句的蓋用收件人印章>可以視為租用人蓋用收件人印章即可的收件意思嗎?下列哪一種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於給予補償金時,不退還其郵資?(A)掛號函件(B)保價郵件(C)報值包裹(D)掛號包裹Ans:(A)(B)(C)(D)可以依[則]67條...(A)呢?是依[郵]29條嗎?(因為沒有"毀損"這部份...)可是29條不是在講郵件的補償情況嗎?(~收件人得向中郵求償~)還是的確是依這條但擴大解釋成退還資費也是"補"償的一部分呢(章節名稱的確是郵件查詢及補償)以上-感謝先-更新:謝過司改大==第一題還真打錯是(B)(D)...ok!這樣我懂...第二道有兩個疑問:條文用詞上>逕(自)予(以)招領,這個"以"的對象是誰呢?如果說[章]194的部份末句>無論是否掛號,均按址投遞>反推前句>除規定外徑予招領(不用按址投遞)>所以是對專用箱.袋作招領(通知單放置其內嗎?)然後[章]195國際親收信函的部份依前條敘述也是對箱袋招領..而末句蓋用的"收件人"印章不一定="租用者"印章對嗎?更新2:大師大師>口<"小的還有兩題不好意思有空再幫我一把orz...(標題一樣XD)更新3:呃^^"上面的"兩題"是指在知識+的發問sorry大師~小的重翻了一下條文.."(國內外)一般函件"<---好像沒有"具體"補償的辦法耶(祇有[章]63條:"郵件"經查詢有遺竊毀,依"法"<--?應予補償者~)所以(C)被排除是這樣嗎?
●依規定, 下列何者郵局得 先予補償 ? (A)國內平常函件(B)國內掛號函件(C)國際平常函件(D)國際掛號函件 Ans:(D) 何故呢?雖然我也答(D)= =" 是因為[則]63條的文字敘述嗎? 可是這樣也祇逼得(C)(D)... 答:補償只限於掛號(郵政法第29條),所以(A)國內平常函件和 (C)國際平常函件要先排除。掛號的英文是“register”(登記 ),所以郵件要掛號(郵局會掣給執據),郵局內部才會登記,而後之補償才有憑據。至於平信(沒有掛號),被弄丟了就申訴無門。像前幾年總統府(陳水扁時代)在春節期間,寄給台南縣新營市幾位政要(共7封),全都寄丟了。台南縣責任中心郵局都不知怎麼丟的。 本題的確依據郵件處理規則63條,選(D)國際掛號函件。 這大概是國際郵政公約或協定的規定吧(郵政法第13條),?至於(B)國內掛號函件並沒有先予 補償之規定。 ● 下列哪一種郵件, 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 於給予補償金時, 不退還其郵資? (A)掛號函件(B)保價郵件(C)報值包裹(D)掛號包裹 Ans:(A) (B)(C)(D)可以依[則]67條... (A)呢?是依郵29條嗎?(]因為沒有"毀損"這部份...) 答:(A)可依郵29條(]因為沒有"毀損"這部份...),再依據 郵件處理規則67條即可。(關於補償,我還要再研究一下,我還是有一些盲點──不是很透徹) (你中間那一題,可以再說清楚一點嗎?) 2011-03-03 09:11:11 補充: ●(國內外)一般函件"<---好像沒有"具體"補償的辦法耶(祇有[章]63條:"郵件"經查詢有遺竊毀,依"法"<--?應予補償者~)所以(C)被排除是這樣嗎? 答:正確的說法應該是「平常函件」,或稱「平信」。因有時「一般函件」是泛指「基本郵件業務」(信函、明信片、......小包和包裹等)。 「平常函件」=「平信」(沒有掛號),和「掛號」相對。 「基本郵件業務」和「特種郵件業務」相對。特種郵件業務指航空郵件、限時郵件、報值和保價等。不管是「基本郵件業務」或「特種郵件業務」都可以以掛號交寄。 2011-03-03 09:35:25 補充: ●逕(自)予(以)招領,這個"以"的對象是誰呢? 答:專用信箱袋之租用人。所謂「逕予招領」,就是將「掛號郵件待領」字樣之小牌投入專用信箱袋,由租用人前往開啟該專用信箱袋,憑掛號郵件待領」字樣之小牌+原預留之印鑑,到郵局郵務窗口領取該掛號信。 ●[章]194第二項(末段)之按址投遞要同時具備下面幾個要件:(一)為限時專送或快捷郵件。(二)同時書有專用信箱袋號碼及收件人地址者。 (三)非為逕予招領或另有特別約定者。 (限時平常郵件,如符合上開三要件,也要按址投遞。另應該還包括「快遞郵件」。 2011-03-03 09:48:33 補充: ●[章]195末句蓋用的"收件人"印章不一定="租用者"印章對嗎? 答:既然是「逕予招領」,未何不蓋原預留之印鑑,卻使用"收件人"印章?我也有點納悶。這些郵件反而更重要,卻不用印鑑。 ●再8天就要考了,你就照法規所使用的文字被下來就好。你郵政法規為什麼要鑽研這麼透徹(打破沙鍋問到底)?其他科目呢?雖說郵政法規的投資報酬率最高,但1小時考65題,題幹(題目和選項)都很長,不可能讓你慢慢看和慢慢想。換句話說,看完題目就要馬上作答,否則會寫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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