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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單問題,沒收到掛號通知單卻要繳1800元的罰金@@
最近我收到一封,已經預期的行政文書。上面才裁決說:我有一份罰單未繳,已經預期所以要繳3倍的金錢。問題是我ㄧ開始就連掛號單都沒收到,所以我有去申訴。如今申訴書已經批下來了。上面說:「本案經查旨揭違規單業經舉發單位寄送,惟未獲會唔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或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之人員,復留至於當地郵局,再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辦理記存送達程序,.......還是要繳交1800元整結案」我的問題是:1....顯示更多最近我收到一封,已經預期的行政文書。上面才裁決說:我有一份罰單未繳,已經預期所以要繳3倍的金錢。問題是我ㄧ開始就連掛號單都沒收到,所以我有去申訴。如今申訴書已經批下來了。上面說:「本案經查旨揭違規單業經舉發單位寄送,惟未獲會唔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或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之人員,復留至於當地郵局,再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辦理記存送達程序,.......還是要繳交1800元整結案」我的問題是:1.上面的內容是說:警察局已經將文件送達至郵局,所以不管我有沒有簽收到,他都已經算"文件送達"了,是嗎???(我問過我家人:並沒有人幫我去郵局簽收到這份文件,可能掛號信件,一開始就沒有出現過)2.就算我一開始(違規日期是2008.1月2號)就沒有收到相關的紅單和照片,如今(2008.12.24)收到行政文書,也要繳交3倍的金錢是嗎???3.我現在想確認一件事:警察局把罰單送到郵局,就算送達了。不管有沒有去郵局簽收到,逾期就只能算是自己倒楣囉.......???我這樣要再次去申訴嗎??更新:上網查有人說:只要確定我沒有收到掛號~如果對違規沒有爭議~就只要繳原本金額?這是對的嗎??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092604876草莓短短ㄦ的回答後來也是上網找解決方法~打去還很客氣~小姐幫我查~確定我沒有收到掛號~如果對違規沒有爭議~就只要繳原本金額~是打去哪裡查詢??再次謝謝各位。。。。小弟還是學生...金錢有限,不想當冤大頭。更新2:關於第74條說明: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更新3:我是否可以用:本人未成收到郵局通知領取掛號通知,郵局也並無黏貼任何通知書,且也和家人確認過無收到任何通知書,以致於逾期未交罰款,並不是故意逾期,對於貴站要求本人繳納三倍罰鍰本人深感不服,由於郵局的疏忽以至於本人需付雙倍罰鍰時不屬合理,特附上戶籍謄本以利證明本人並未將戶籍做過更改.....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111804515(有人有用成功...的樣子)更新4:如果可以我要怎麼做?1.我還可以向、監理站提出陳述書嗎?還是已經不行在提出申訴了2.要提出"明異議狀":意思是不是說,提出這各,就一定要"上法院"??更新5: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103102974(沒簽收到...到底可不可以算申訴的範圍阿)好像不少人都用這各理由變成最低罰款!!更新6:******未接獲其舉發通知,以致於未能於到案期日繳交,應罰其最低罰1.這個~可以過嗎??2.我可以去監理站申訴兩次嗎??有一份"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我去申請過了,可以再依這各分一次ㄇ??因為這是理由不一樣!!之前一次是沒收到罰單這次理由是未接獲郵局其舉發通知,以致於未能於到案期日繳交可以再依這各分一次??"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更新7:******************************************************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071810712這裡有人說~~監理站可以申訴2.3次??是真的嗎???******************************************************
依行政程序法送達的方式有機關自行送達及郵務送達 送達方式的流程: 機關自行送達或郵務送達 ↓ 間接、補充、付與送達 ↓ 留置送達 ↓ 寄存送達 ↓ 公示送達 你在國內有明確的戶籍地址,僅須做到寄存送達就算合法送達。再申訴勝算不太大,自認倒楣吧!!除 …..非你還能證明那段期間戶籍有異動,送達的地址有誤再提申訴(這部份的勝算頗大的)。 參閱行政程序法68、73、74、78~82條 第 68 條 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視為自行送達。 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 文書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者,以承辦人員或辦理送達事務人員為送達人;其交郵政機關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前項郵政機關之送達準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三條訂定之郵政機關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 73 條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第 74 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第 78 條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那你就加油~~衝吧我只是個學生~那時也用過很多管道申訴(因為真的有點離譜)去年2月的罰單快年底(12月)才收到且一次就就罰三倍哀~~去監理站跑了很多次又不大會寫什麼"申訴狀紙"(會上法院....)哀!!最後也只能認了加油~~祝您成功了我和你的情形完全一樣說~現在正努力平反!真的很不服!後來發現有不少人也是這種情形~就算最後得認了,也找報社至少這也是個賣點,一個交通罰則上的漏洞~年底要選舉了,也可以找立委申訴~ps因為行政上的疏失,而要小老百性買單,真的很不能認同!!我也遭受到類似的情形,真的是莫名其妙,非常的不服,搶錢搶成這樣!乾的咧!正在打行政訴訟中,3但是似乎不太樂觀。??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http://qaz331.pixnet.net/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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